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491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出生。被告毕某某,男,198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朝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艾晓辰 来自
张某某与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491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出生。被告毕某某,男,198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朝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艾晓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