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491号

张某某与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491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出生。被告毕某某,男,198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朝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艾晓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