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822号
原告:郭振,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天长。
委托代理人:付加欢,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德飞,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李长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马士玲,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李长江,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丁梅,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振诉被告李德飞、李长海、马士玲、李长江、丁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丁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滁州市琅琊区人民辖区,故请求将该案移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李德飞、李长海、马士玲的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丁梅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丁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彦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苓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