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江行初字第00098号

曹福龙与扬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福龙,扬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扬江行初字第00098号原告曹福龙。被告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在扬州市文昌中路565号。法定代表人周正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庆湖,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滕梅森,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福龙诉被告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曹福龙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福龙负担。

审 判 长  姜 俊

人民陪审员  褚海峰

人民陪审员  邵育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振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