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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岢民初字第44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支行与白小峰、李永林、李存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支行,白小峰,李永林,李存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岢民初字第4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支行,住所地:岢岚县。法定代表人边生伟,男,该行行长。被告白小峰,男,汉族,岢岚县人,住岢岚县。被告李永林,男,汉族,岢岚县人,住岢岚县。被告李存希,男,汉族,岢岚县人,住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支行与被告白小峰、李永林、李存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支行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白小峰现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该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段宏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晓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