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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36号

调兵山市XXX轮胎大世界诉李XX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调兵山市XXX轮胎大世界,李XX

裁判文书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81民初36号原告调兵山市XXX轮胎大世界,住所地XXX市XX路X楼X号门市。负责人杨XX,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XX,男,汉族。

原告调兵山市XXX轮胎大世界与被告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调兵山市XXX轮胎大世界负责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20日,被告李XX出具欠据一张,证明欠原告轮胎款35100元的事实,明确约定2014年7月25日还清。此后该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承认欠款的事实但拒绝给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所欠轮胎款共计351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1、欠据一张,证明被告李XX欠原告轮胎款36000元的事实,被告陆续给付了一部分,实际欠款是351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款36000元,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经当事人当庭质证及当庭陈述,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7月20日,被告李XX为原告调兵山市XXX轮胎大世界出具欠据一张,双方约定欠款36000元于2014年7月25日还清。后被告陆续给付原告部分欠款,余款35100元至今未能给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原告与被告李XX双方约定欠款36000元于2014年7月25日还清,被告未按约定及时还款,对此纠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原告持有的欠条欠款金额为36000元,但主张被告还款35100元,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51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维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351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焱

审 判 员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高树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