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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民初87号

李文武与朱丽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文武,朱丽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87号原告李文武,男,汉族,农民。被告朱丽伟,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武与被告朱丽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武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李文武负担。

审判员  宋宏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