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87号原告李文武,男,汉族,农民。被告朱丽伟,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武与被告朱丽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武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李文武负担。
审判员 宋宏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