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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1128号

王永海与高光辉、杨大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海,高光辉,杨大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128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海,男

委托代理人:刘喜年

被执行人:高光辉,男

被执行人:杨大江,男本院在执行王永海与高光辉、杨大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均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初字第48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刘延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莹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