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128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海,男
委托代理人:刘喜年
被执行人:高光辉,男
被执行人:杨大江,男本院在执行王永海与高光辉、杨大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均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初字第48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刘延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莹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