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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6367号

姜用真与包色音乌力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用真,包色音乌力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6367号原告姜用真,男,1964年7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包色音乌力吉,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用真诉被告包色音乌力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用真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用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用真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4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1.50元,由原告姜用真负担。

审判员  哈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慧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