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6367号原告姜用真,男,1964年7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包色音乌力吉,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用真诉被告包色音乌力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用真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用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用真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4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1.50元,由原告姜用真负担。
审判员 哈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慧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