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刑更42号

汤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42号罪犯汤毅,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系累犯。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3年以被告人汤毅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9年12月23日被假释;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咸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毅犯贩卖毒品、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3000元)。2008年7月21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1年4月27日、2013年9月9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刑四年(刑期至2019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汤毅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汤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5个积极,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汤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汤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汤毅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汤毅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汤毅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7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房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张龙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