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00636号原告顾某,女,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第九师一六七团七连退休职工,住第九师一六七团。被告樊某,男,汉族,1962年6月5日出生,第九师一六八团八连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顾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钱文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