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2852号原告无锡交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凤翔路983号。法定代表人陈学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刁瑞松,该公司员工。被告詹网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宁路8号。负责人鲁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钦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交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詹网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方案,原告无锡交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交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交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无锡交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詹网忠负担100元。
代理
审判员 孙重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钱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