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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3刑更978号

张攀峰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978号罪犯张攀峰,男,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1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31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张攀峰犯故意伤害罪,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0月2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1月1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张攀峰曾减刑一次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认为罪犯张攀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张攀峰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攀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5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张攀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攀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期限自2027年1月10日起至2035年1月9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晓      钊

审 判 员 孙      海      峰

代理

审判员 艾山江·热合曼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廷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