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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保5号

李桂兰申请执行张忠权、赵紫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桂兰,张忠权,赵紫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5号原告李桂兰,女,43岁,住楚雄市子午镇罗只碑村委会甸李小队13号。被告人张忠权,男,32岁,住楚雄市开发区永盛花园65幢2单元15层1502室。被告赵紫贞,女,43岁,住楚雄市开发区永盛花园65幢2单元15层1502室。李桂兰申请执行张忠权、赵紫贞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保全标的为126000.00元【保全查封张忠权所有的位于住楚雄市开发区永盛花园65幢2单元15层15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137184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206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茶兴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