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克民初字第763号

原告郭德忠诉被告克山县河北乡新农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郭德忠,克山县河北乡新农村村民委员会,克山县金丰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763号原告郭德忠,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克山县河北乡新农村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人代飞,职务村委会主任。被告克山县金丰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振东,职务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忠诉被告克山县克山县河北乡新农村村民委员会、克山县金丰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德忠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德忠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郭德忠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挺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冬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