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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59号

张计升与钱济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计升,钱济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张计升,男,汉族,1987年2月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王顺谟,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钱济洵,男,汉族,1985年9月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济洵银行存款226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恩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