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张计升,男,汉族,1987年2月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王顺谟,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钱济洵,男,汉族,1985年9月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济洵银行存款226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恩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