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殷爱军,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建丰农场三分场。被执行人贾二仁(又名贾永胜),男,32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胜丰镇新红三社。申请执行人殷爱军与被执行人贾二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殷爱军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五执字第761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五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粒江
审判员 郝吉民
审判员 王瑞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