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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执字第4号

申请人姜艳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润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艳,齐齐哈尔万润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字第4号申请人姜艳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润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克山县克山镇铁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俞章礼职务,董事长。关于申请人姜艳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润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人仲字(2015)第17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

裁定如下:克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人仲字(2015)第1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玉廷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毕士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