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30号罪犯戚弟顺(曾用名戚超),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5日以被告人戚弟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1)安汉刑初字第00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戚弟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2年5月3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4年8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戚弟顺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戚弟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3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戚弟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戚弟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戚弟顺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戚弟顺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戚弟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9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房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张龙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