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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80号

房雾云与李忠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房雾云,李忠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80号

申请执行人:房雾云,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李忠进,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4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忠进在银行的存款129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靳真卫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