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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刑初52号

许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刑初5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无业。2015年9月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冠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8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千府大酒店615房间门前以200元价格向吴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5克。2015年9月1日20时许,民警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锦江之星宾馆门前抓获被告人许某,并从其身上查扣毒品甲基苯丙胺0.6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随案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发破案、到案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检查照片、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未出庭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许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品)字(2015)218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许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赃物毒品甲基苯丙胺0.61克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佃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丽君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