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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执字第01307号

成都金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阿坝州中洋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8-04-12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都金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阿坝州中洋硅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0130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金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四川金堂工业园依山路。法定代表人黄学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宗维,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阿坝州中洋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水墨镇黑土坡村。法定代表人XX,经理。申请执行人成都金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坝州中洋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阿坝州中洋硅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7800元、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72元和执行费46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阿坝州中洋硅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限额在40000元以内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