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244号原告安守方。被告陈显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守方诉被告陈显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守方于2016年1月16日以被告自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守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守方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聂潇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