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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244号

安守方与陈显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守方,陈显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244号原告安守方。被告陈显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守方诉被告陈显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守方于2016年1月16日以被告自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守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守方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聂潇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