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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4执29号

王战荣申请执行姜小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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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804执29号姜小明:你(单位)与王战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马民小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战荣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王战荣支付欠款0.337万元。

二、向王战荣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0(或者迟延履行金)元。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0元,其他诉讼费用0元;申请执���费50元。逾期不履行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