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520号原告滑县牛屯镇建庄饲料兽药门市部。负责人郑高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兵,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现印,男,1972年10月8日生。本院受理原告滑县牛屯镇建庄饲料兽药门市部与被告高现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滑县牛屯镇建庄饲料兽药门市部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滑县牛屯镇建庄饲料兽药门市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牛屯镇建庄饲料兽药门市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滑县牛屯镇建庄饲料兽药门市部负担。
审 判 长 张艳丽助理
审判员 李志攀
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