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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00332号

成家翠与荆小粉、李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成家翠,荆小粉,李国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00332号原告成家翠。被告荆小粉。被告李国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家翠诉被告荆小粉、李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家翠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家翠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家翠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成家翠负担。

审判长  位青杰陪审员  冯英英陪审员  何继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濛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