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00332号原告成家翠。被告荆小粉。被告李国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家翠诉被告荆小粉、李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家翠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家翠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家翠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成家翠负担。
审判长 位青杰陪审员 冯英英陪审员 何继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濛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