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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701号

刘雨凤与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雨凤,方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701号原告刘雨凤,农民。委托代理人韦克。被告方勇。

原告刘雨凤与被告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覃胜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方勇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由

代理

审判员苏万安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覃胜培、

人民陪审员甘勇德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欧永恒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雨凤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勇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雨凤诉称,原告于2013年3月在网上交流平台百合网与被告方勇认识,在交往过程中被告博取了原告的好感与信任之后,双方建立了男女朋友的恋爱关系。2013年5月10日,被告方勇以其在生意贸易中有一批冻货被扣押急需资金周转处理为名请求原告帮忙,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表示该件事情处理完后立刻偿还原告,但过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所谓的冻货被扣事实不存在,原告随即邀请被告偿还借款,而被告以种种借口推托不予偿还,甚至以暴力或以其有亲戚朋友在各级公安机关当领导保护为由恐吓威胁原告,阻止原告催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方勇偿还借款人民币211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211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流动贷款利率自2013年9月1日起计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原告刘雨凤为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银行账户流水对账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11000元的事实;证据2,录音内容及光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11000元的事实。被告方勇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方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作答辩,视为其已放弃依法享有的答辩和质证权利。原告刘雨凤提交的证据1银行账户流水对账单,

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真实,形式合法,但是从对账单的内容来看,仅能证明原告从银行中取出现金,无法证实资金的去向,也无法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因此,本院不予认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录音内容及光碟,录音内容没有发现涉及到被告,况且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无法辨别涉及到被告的录音的真实性,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可。综合上述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刘雨凤于2013年3月在网上交流平台百合网与被告方勇认识,之后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刘雨凤于2013年5月10日,在中信银行南宁星光支行取款82000元,同一天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荣宝华支行取款79000元,同年5月1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经开区支行取款24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荣宝华商城分理处取款20000元,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荣宝华支行分两次共取款6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刘雨凤主张被告方勇向其借款211000元,但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能够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证明其主张。首先,原告提供的在银行取款的银行账户流水对账单,仅能证明原告从银行中取出现金,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无法证实所取出的现金是借给了被告,即无法证实原告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其次,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内容没有任何地方涉及到被告其名字,由于被告未到庭,也无法对涉及到被告的声音的真伪性进行辨别。综上,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0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雨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2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662元,由原告刘雨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962元(收款单位: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20×××6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建设支行,用途:刘雨凤与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苏万安

代理

审判员  覃胜培

人民陪审员  甘勇德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欧永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