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一初字第01735号

李中与李允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中,李允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735号

原告:李中,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代理人:李恒,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允龙,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李中进诉被告李允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汪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汪 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梦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