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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7号

海内国与潘廷友、泸州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海内国,潘廷友,泸州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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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海内国。被执行人潘廷友。被执行人泸州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廷友。海内���与潘廷友、泸州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廷友、泸州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术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叶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