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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162号

霍艳虹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162号罪犯霍艳虹。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4日作出(2000)邯市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霍艳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4年11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8年9月9日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1年2月23日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1月22日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霍艳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记功3次,考核表扬3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霍艳虹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霍艳虹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霍艳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亚莉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姜瑞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