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滩民初字第0428号原告徐兵,男,50岁,居民。被告王瑞松,男,50岁,居民。被告王为国,男,47岁,居民。委托代理人沈振华,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兵诉被告王瑞松、王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兵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兵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兵承担。
审 判 长 张 桐
代理
审判员 朱海俊
代理
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尤庆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