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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滩民初字第0428号

徐兵与王瑞松、王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兵,王瑞松,王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滩民初字第0428号原告徐兵,男,50岁,居民。被告王瑞松,男,50岁,居民。被告王为国,男,47岁,居民。委托代理人沈振华,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兵诉被告王瑞松、王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兵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兵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兵承担。

审 判 长  张 桐

代理

审判员  朱海俊

代理

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尤庆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