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4执45号

泸州市南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建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泸州市南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何建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4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南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利群。被执行人何建凯。泸州市南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建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泸民终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建凯银行存款41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术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叶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