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4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南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利群。被执行人何建凯。泸州市南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建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泸民终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建凯银行存款41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术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叶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