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100-1号
申请执行人:李兴吉,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
被执行人:吉兆洪,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李兴吉与吉兆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李兴吉申请对吉兆洪所有的位于西充县晋城镇某街道住房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吉兆洪所有的位于西充县晋城镇某街道住房一套,续查封期限三年,即从2016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
二、续查封期限届满,申请人如果需要继续查封,必须在续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蒲邦槐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清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