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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100-1号

李兴吉与吉兆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兴吉,吉兆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100-1号

申请执行人:李兴吉,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

被执行人:吉兆洪,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李兴吉与吉兆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李兴吉申请对吉兆洪所有的位于西充县晋城镇某街道住房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吉兆洪所有的位于西充县晋城镇某街道住房一套,续查封期限三年,即从2016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

二、续查封期限届满,申请人如果需要继续查封,必须在续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蒲邦槐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清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