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443号罪犯肖军,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南郑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0日作出(2000)汉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9月27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02年12月2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05年5月30日、2009年9月22日、2013年9月9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肖军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肖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5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肖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肖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肖军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肖军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6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房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张龙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