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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306号

林茂与崔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茂,崔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306号原告林茂。被告崔周,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茂诉被告崔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茂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为3125元,由原告林茂负担。

审 判 长  王李江

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

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小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