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306号原告林茂。被告崔周,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茂诉被告崔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茂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为3125元,由原告林茂负担。
审 判 长 王李江
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
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小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