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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刑初18号

郑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9刑初1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9198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住邯郸市永年县正西乡郑湾村九区**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永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0月31日被永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原籍。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0日20时许,因被害人张某怀疑被告人郑某说其坏话,到永年县名鸡路路北张湾村“旺角饭店”门口与郑某理论,在理论过程中发生口角,后郑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张某肚子和腿部捅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郑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调解并已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20时许,因被害人张某怀疑被告人郑某说其坏话,就到永年县正西乡郑湾村口“旺角饭店”门口与郑某理论,在理论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郑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张某肚子和腿部捅伤。经永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调解,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郑某于2015年2月27日到永年县公安局大北汪刑警队投案自首。经本院委托,永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郑某进行了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永年县公安局立、破案报告、到案证明、郑某的户籍证明。2、永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张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3、证人杨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的陈述。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谅解书,收款条。6、永年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7、被告人郑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使用水果刀将被害人致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郑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本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一并考虑上述情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武志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