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11民初420号

张玉国与宋振花、张连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玉国,宋振花,张连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420号原告张玉国。被告宋振花,成年。被告张连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国与被告宋振花、张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国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宋振花、张连峰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国际小区3号楼1单元1001室的房产一处及地下停车位一处(车位编号:133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宋振花、张连峰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国际小区3号楼1单元1001室的房产一处及地下停车位一处(车位编号:133号);

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