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837号原告李某,工人。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恭花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淑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宫莎莎 微信公众号“”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837号原告李某,工人。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恭花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淑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宫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