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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41号

冯某某与殷某某、赵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某某,殷某某,赵某,安庆市丰润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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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殷某某,男,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赵某,女,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安庆市丰润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1032号民��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某某、殷某某、赵某、安庆市丰润冷冻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36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