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221号吴某某,男,1987年6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田金洲,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魏某某,女,1986年8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亚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冠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