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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221号

吴付立与魏克娇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221号吴某某,男,1987年6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田金洲,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魏某某,女,1986年8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亚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冠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