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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福民初字第544号

深圳市台技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台技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字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福民初字第544号原告深圳市台技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文光。委托代理人安金平。被告深圳市恒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富桥三区兴联兴科技园A栋305。法定代表人曹新村。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11月1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已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吴楚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郑凌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