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58号原告程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出走无法应诉,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庭审前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国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
程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58号原告程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出走无法应诉,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庭审前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国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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