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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民初58号

程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58号原告程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出走无法应诉,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庭审前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国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