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宾执字第00479号

抚顺神洲源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抚顺淏龙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国吉华、丁延春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抚顺神洲源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抚顺淏龙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国吉华,丁延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宾执字第00479号申请执行人抚顺神洲源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棋,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抚顺淏龙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国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国吉华,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系抚顺淏龙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延春,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系抚顺淏龙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执行抚顺神洲源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抚顺淏龙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国吉华、丁延春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因无力偿还申请人担保贷款(三笔贷款),共计本金440万元(以代偿本金100万元,利息16万元),现由申请人代为偿还剩余本金340万元及利息31.2万元;2、被执行人抚顺淏龙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用其名下位于新宾满族自治县平顶山镇櫈厂村干沟子门处的土地33.6亩及地上附着物(猪舍22幢、库房2间、冷冻室1间、粉碎机4台及猪场的门卫室、办公室、宿舍、大门、围墙、所有产床、保育栏、水房设施、锅炉等一切非活物资产),做价347万元人民币抵顶给申请人。3、被执行人国吉华用其所有的位于新宾满族自治县平顶山镇东一地块1号门市楼(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新字第070801003**,建筑面积155.19平方米)做价50万元抵顶给申请人。4、被执行人丁延春同意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平顶山镇杉木厂泉源组69.2公顷天然林及林地使用权(林权证号:林证字2015年81594号33.9公顷��林证字2015年81595号15.6公顷、林证字2015年81596号19.7公顷)做价90万元抵顶给申请人。上述执行协议中,关于位于新宾满族自治县平顶山镇櫈厂村干沟子门处的土地33.6亩及地上附着物(猪舍22幢、库房2间、冷冻室1间、粉碎机4台及猪场的门卫室、办公室、宿舍、大门、围墙、所有产床、保育栏、水房设施、锅炉等一切非活物资产),已经新宾满族自治县平顶山镇櫈厂村民委员会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抚顺淏龙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宾满族自治县平顶山镇櫈厂村干沟子门处的土地33.6亩及地上附着物(猪舍22幢、库房2间、冷冻室1间、粉碎机4台及猪场的门卫室、办公室、宿舍、大门、围墙、所有产床、保育栏、水房设施、锅炉等一切非活物资产),做价347万元人民币;将被执行人国吉华所有的位于新宾满族自治县平顶山镇东一地块1号门市楼(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新字第070801003**,建筑面积155.19平方米)做价50万元;将被执行人丁延春所有的坐落于平顶山镇杉木厂泉源组69.2公顷天然林及林地使用权(林权证号:林证字2015年81594号33.9公顷、林证字2015年81595号15.6公顷、林证字2015年81596号19.7公顷)做价90万元;以上财产合计做价487万元抵顶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440万元、利息47.2万元,合计487.2万元,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放弃。公证费3000元,执行费2.243万元均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文东

审判员  佟立新

审判员  金日浩��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