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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628号

王建军与上官立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军,上官立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62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王春妹,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的母亲)被执行人上官立校,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测绘,住永安市。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军与被执行人上官立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562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文龙

审 判 员  王泽明

代理

审判员  郑世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清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