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58号
原告:章平娜,系死者妻子。
原告:洪玉芳,系死者女儿。
原告:洪慧芳,系死者女儿。
被告:洪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平娜、洪玉芳、洪慧芳诉被告洪秋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平娜、洪玉芳、洪慧芳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江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