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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58号

章平娜、洪玉芳等与洪秋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章平娜,洪玉芳,洪慧芳,洪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58号

原告:章平娜,系死者妻子。

原告:洪玉芳,系死者女儿。

原告:洪慧芳,系死者女儿。

被告:洪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平娜、洪玉芳、洪慧芳诉被告洪秋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平娜、洪玉芳、洪慧芳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江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