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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609号

秦国红与王银海、尧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国红,王银海,尧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秦国红,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银海,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尧海英,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秦国红与被执行人王银海、尧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秦国红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王银海、尧海英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秦国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银海、尧海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秦国红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银海、尧海英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