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秦国红,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银海,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尧海英,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秦国红与被执行人王银海、尧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秦国红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王银海、尧海英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秦国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银海、尧海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秦国红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银海、尧海英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