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80号原告李×,女。被告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于 庆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苗苗
李×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80号原告李×,女。被告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于 庆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