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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80号

李×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80号原告李×,女。被告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于 庆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