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096号
原告:大连墨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青香。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毛晓涛,系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潘岩德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潘安平。
被告:潘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墨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潘岩德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被告潘安平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连墨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墨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墨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素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游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