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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字第551号

于洪霞诉原伟林、尚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洪霞,原伟林,尚文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字第551号

原告:于洪霞,女,196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原伟林,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尚文才,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霞诉被告原伟林、尚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原伟林、尚文才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霞撤回对被告原伟林、尚文才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秦颖卓

代理

审判员  王占峰

代理

审判员  王 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许柏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