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字第551号
原告:于洪霞,女,196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原伟林,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尚文才,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霞诉被告原伟林、尚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原伟林、尚文才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霞撤回对被告原伟林、尚文才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秦颖卓
代理
审判员 王占峰
代理
审判员 王 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许柏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