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滨商初字第00720号

仇玉璠与北京嘉友投资有限公司、常州嘉信融达投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仇玉璠,北京嘉友投资有限公司,常州嘉信融达投资合伙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720号原告仇玉璠。委托代理人唐舒翔,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嘉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常秀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州嘉信融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吴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仇玉璠诉被告北京嘉友投资有限公司、常州嘉信融达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仇玉璠于2016年1月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仇玉璠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玉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仇玉璠承担。

审判员  丁国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傅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