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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3179-1号

薄永珍与潘文华、淮安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薄永珍,潘文华,淮安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3179-1号原告薄永珍。委托代理人沈朝斌,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文华。委托代理人侯祝山,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楚州大道488号。法定代表人潘文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薄永珍与被告潘文华、淮安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杨明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毕 颖 关注公众号“”